Daily Archives: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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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工程师

10-20/

上海捷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岗位职责

  1. 维护及增进已有客户关系,实现客户总体满意;
  2. 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产品销售范围;
  3. 负责高速公路系统集成等的销售工作;
  4. 配合方案工程师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促进双方项目意向交流;
  5. 负责商务议价及谈判,促进签订项目合同;
  6. 签订销售订单,跟踪销售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催收货款,确保资金回笼;
  7. 与技术支持一起,完成技术交流及售后服务工作。

岗位要求

  1. 熟悉市场,在业内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及广泛的人脉资源优先考虑(有1至2个省的高速公路业务者优先);
  2. 具有敏感的商业和市场意识;
  3. 熟悉业务技能、谈判技能、商务礼仪等,具备优秀的业务开拓能力;
  4. 1-3年或交通行业或相关传感器和激光雷达领域销售工作经验优先考虑;
  5. 工作踏实,善于沟通、处事灵活;抗压力强,喜欢有挑战性的工作;
  6. 专科以上学历,电气、机械、机电一体化或营销类等相关专业;
  7. 熟练操作电脑和Office、PPT办公软件,具有较强学习能力,能适应短期出差。

软件工程师

12-20/

上海捷崇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岗位职责

  1. 负责软件的程序设计与代码的编写;
  2. 负责有关技术方案,文档编写,软件的单元测试;
  3. 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承担开发任务,按计划完成任务目标;
  4. 配合系统分析人员完成软件系统以及模块的需求调研,需求分析,完成软件系统的模块及编码;
  5. 部分软件功能模块设计和软件界面美化,协助测试人员软件系统和功能测试完成工作。

岗位要求

  1. 智能交通操作系统平台的开发和维护,向应用开发工程师输出稳定的操作系统并提供技术协助;
  2. 硬件平台下Linux系统移植、裁剪、维护和优化,Linux底层驱动开发;
  3. 完善Linux开发平台,Linux下部分开源软件的移植、调试。
  4. 熟悉智慧交通(交通管理、数据采集设备、治超系统等);

交通运输行业主要指标延续回升势头

作者:于祥明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20-06-02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孙文剑在5月29日例行发布会上透露,交通运输行业复工复产取得积极进展,主要指标延续回升势头。截至5月23日,在建重点项目的复工率达99.7%,运输企业的复产率达98.4%。其中,客运企业的复产率达97.6%,货运企业的复产率达99%。

“目前,我国货运运行明显回暖,比去年同期相比实现了正增长。据统计,5月中旬,全国公路水路营业性货运量同比增长2.3%,其中油品运输增长了16.1%。”孙文剑说,港口货物吞吐量和外贸货物吞吐量同比均转为正增长,集装箱吞吐量已经接近去年同期水平。交通运输部监测的21个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达1.73亿吨,同比增长3.4%。

同时,全国客运加快恢复,但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在五成左右,恢复还需要一个过程。据统计,5月中旬,完成营业性客运量2.18亿人次,已恢复至去年同期的47.1%。其中,铁路、民航客运量分别恢复至51.6%和47.4%;公路、水路客运量恢复程度分别为45.8%和51.4%。

孙文剑还透露,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全国ETC使用率也在稳步上升。截至5月28日,高速公路通行车辆ETC使用率达63.57%,其中客车ETC使用率保持在71%左右;货车ETC使用率达37.97%。

孙文剑介绍,交通运输部还在统筹协调,多措并举,全力保障国际物流供应链的畅通,保障货物能够进得来、出得去。

孙文剑表示,在交通物流持续向好的同时,也存在市场需求不旺、中小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较大等问题。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努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更好服务“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交公路规〔2020〕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27日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公路工程标准管理,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路工程技术进步和创新,提升技术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发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是指以科学、技术和工程实践经验为基础,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提出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涉及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技术要求;

(二)材料性能、构造物几何尺寸等统一的技术指标;

(三)重要的试验、检验、评定、信息技术标准;

(四)保障公路网安全运行的统一技术标准;

(五)行业需要统一控制的其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按照职责依法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制定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公路工程建设行业规范、细则、规程、手册、指南、标准图等推荐性标准,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外文翻译和出版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制定双边、多边国家互认的国际通用标准,推进国内外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转化和运用。

第七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地形地质等特殊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行政区域内提出统一的公路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编制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公路工程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公路工程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行业发展、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化实际需要、社会资源及行业经济状况,制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体系,根据社会经济和工程技术发展及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按照国家有关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及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程序要求,有关单位可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经专家评审和交通运输部审核等程序,确定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年度计划下达后,主编单位组织编写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编制工作。制修订工作按照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阶段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大纲、送审稿的审查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主审专家等组成的专家组或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承担具体审查工作。征求意见工作由主编单位负责组织。报批稿由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制修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遵循安全可靠、耐久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和经济合理的原则,适应公路工程技术发展要求;

(二)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涉及的关键技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和测试验证;

(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科技创新成果,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智慧公路等先进技术的应用;

(四)与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协调一致,避免矛盾;

(五)标准的条文应严谨明确、文字简炼,标准编写的格式和用语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协会、企业以及相关生产、使用、管理、科研和检测等单位的意见。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应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经费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根据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出版单位。公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版权归交通运输部所有。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化协会等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标准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推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鼓励公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十九条 各有关单位在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鼓励采用公路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公开其执行的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其主要功能和性能指标。

第二十一条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实际需求等因素,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养护、运营中违反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可将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至标准归口管理部门或标准主编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方式。接到举报投诉的,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将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与科技奖励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挂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